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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法学就是以国际经济组织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兴起的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分支。
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的理论体系可以大致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侧重于对基础理论和基本间题的研究, 分论部分侧重于对当今世界上若干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实证研究。对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理论的体系概括如下:
总论 |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与成员国及非成员国政府的关系 /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 与各国政府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 国家(或非主权体)作为政府闯国际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 各种主体作为非政府间国际经挤组权成员的问题 | |
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 | 国际经济组织的“三级结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模式及其运作程序 | |
国际经济组织决策程序 | 国际经济组织内部决策权力的分配、各种表决翻度及其利弊 | |
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则体系 | 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则和决议的内容、效力、与国内法的关系、适用与违反时的补救等 | |
分论 | 世界贸易组织(WTO) | 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全球性多边贸易组 织,其活动涉及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环遣问题等众多领域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 主要职能是维护成员国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制定了大的规则来约束和 监督成员国的货币政策 | |
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d Group) | 世界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货款以发展经济, 世界银行集团的其他机构包括提供条件更为优惠的货款的国际开发协会(IDA)、 | |
国际商会(ICC) | 是“唯一代表全球各界工商企业发言的权威组织”, 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城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 |
欧洲联盟(EU)| 脱胎于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包括政治联盟和 经济货币联盟两部分,是当今世界发展最为成熟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 | ||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 包括美、加、墨三国,其特点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 |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 | 目前有七个成员国,本世纪末将扩大到十国。是东亚地区比较成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 |
亚太经合组织(APEC) | 开放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囊括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大中华经济圈、东盟以及大洋洲 | |
其他国际经济组织 | 除上述最具代表性和重要性的组织外,其他值得加以研究的国际经济组织, 如拉美的南锥体共同市场、非洲的西非经济共同体等 |
国际经济组织法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新兴分支学科, 无论在理论上抑或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同时亦是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归纳起来讲, 有以下六个方面:1.加强国与国之间在经济领域的多层次和全方位协调, 推动国际经济关系继续沿着“ 以规则为基础”(rules-based)的方向发展;2.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有效的“ 制度化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3.引导世界经济的“ 全球化”(globalization)和“ 地区化”(regionalization)两股潮流并行不悖地向前发展, 为解决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制度保障;4. 为各法律文明中的共同性因素的交流和传播提供媒介机制, 推动法律国际化趋势特别是国际商事法律统一化运动的发展;5. 国际经济组织法中越来越多地包含所谓“ 超国家” 因素, 对传统的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学都构成了重大的理论挑战, 哑需认真加以研究;6. 充分运用国际政治、世界经济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 积极开展政治一经济一法律的交叉研究, 注重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并力图把握其内在规律, 推动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创新。
事实上, 国际经济组织及国际经济组织法学从来就不是孤立地和封闭地发展的, 前文已经论述了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互动关系。国际经济组织法学作为一门边缘性、综合性的学科, 不仅涉及到法学领域的许多分支, 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比较民商法等等, 而且需要较多地考虑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 从国际经济组织法学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 有必要充分重视国际政治、世界经济等相关学科的成果与方法, 并使之与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的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 积极地开展政治一经济一法律的交叉研究。这从根本上讲将会有利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