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Internation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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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是指在国际间经济活动中,对财产因意外灾害或人身因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互助性质的经济补偿制度。
(1)以各类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其内容是以承保货物、机器,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和家俱等财产为对象的各种保险。
(2)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其内容是承保人身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所引起的经济补助(包括旅客在旅行途中发生的伤亡和疾病)。
(3)以投保人依照法律或契约规定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其内容是承保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因意外原因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照法律或契约规定,应该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4)以契约双方当事人有一方违反契约造成他方经济损失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其内容是承保订契约的双方,因为一方的故意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不履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对损失方给予赔偿。
(5)再保险业务,也叫分保。其主要内容是投保人将自己已经承保的业务,部分的或全部的再向另一个保险人进行保险。
(1)审查保险单是否有效。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灾损的地点是否在规定的坐落地点或航程之内。
(2)核定损失原因,审定赔偿责任。
(3)明确赔偿范围,落实损失金额。
(4)查明第三者责任,抓紧办理追偿手续。
(1)定值赔偿。承保时确定以保险金额作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损失数量及损失程度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不管当时损失的财产实际价值究竟有多少。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比例计算赔偿。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3)第一损失赔偿。它的特点是赔偿数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4)固定责任赔偿,也叫限额责任赔偿。这种方式主要是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也就是说损失程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5)免责限额赔偿。其特点是同保险人协定,对一些破碎,渗漏损失,作为它的自然损耗率,并规定一个最小限度,在这个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一般容易发生自然损耗的货物运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