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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终止是指该企业法人资格的撤销。企业终止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
④其他原因。
1)经政府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凡设立时须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解散时也应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准。
2)进行清算。企业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查清企业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并登记造册;二是受偿债权,清偿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
3)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企业的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