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营保险(Public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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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保险是指由政府出面经营的保险,一般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保险,包括国家强制设立的保险机关经营的保险或国家机关提供补助金的保险。[1]
公营保险的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营利,即将保险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一是非营利,即作为实施某项政策的手段。
(一)任意性公营保险
所谓任意性是指在参加保险的问题上由适合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或个人自由决定,国家并不强求其参加。任意性公营保险有两种:
1.非独占性公营保险。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办某种保险业务,同时也允许民营保险公司经营,二者保持竞争势态。这种方式的目的在于,利用国家雄厚绎济实力,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使更多的财产得到保险(或保障更多的人的生命及健康),弥补民营保险由于资金不足或业务活动范围有限而出现的空挡。
2.独占性公营保险。某些险种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更大,需要较大的普及性,并在经营上有较高的要求,只宜于由公营保险排他地独办,能够增强投保人的安全感。多数国家的法定保险都采用这种形式,有些国家的人寿保险也由公营保险专营。
(二)强制性公营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仅强调公营,而且对于投保人提出强制性要求,一般是通过颁布特别保险法的形式施加法律上的义务,否定保险参加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强制性公营保险的目的在于推行产业政策,体现政府对某一特定行业的重视,对某些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关怀,是从社会公益角度出发而采取的强制保险措施。社会保险范围内的险种多运用此方式。强制性公营保险并不一定都由政府创办的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也可以经由政府授权由民营保险企业经办。政府给予补贴或优惠政策,这种形式称为间接性公营保险,但必须接受比较严格的政府监督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