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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偿债率是指一国国债的当年还本付息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规定的10%的警戒线。
国债偿债率的计算公式为[1]:
这一指标反映了国债发行规模与财政收入的适应度,指标值越低,说明该国的财政偿债能力越强;指标值越高,说明中央政府支出的相当一部分是用来偿还债务的,偿债能力越弱。
1989年以前我国的国债偿债率在3%左右,其原因在于我国从1986年才开始进行国债的还本付息。从1990年起国债偿债率呈迅速上升趋势,从1990年的11%直线上升到1992年的35%,以后虽有所下降,但从1995年起又开始回升,到1998年达到最高水平46%。这表明,中央政府的偿债能力越来越弱。
当然,我们不能忽略各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差异。以2001年为例,我国2001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6.52左右,而西方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0%—40%.如果考虑我国的财政集中度,我们在评价国债偿债率时,就不能简单地拿10%警戒线来作为我国的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将国债偿债率上限修正为 20%。但即使这样,我国近几年的国债偿债率仍然高于警戒线。[1]
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两点:一是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比较低,而中央政府自1994年以来即不允许向银行透支;二是我国的国债以中期债务(3—5年)为主,因而中期国债的偿债率相对来说显得比较集中和庞大。这些因素都促使我国的偿债率较高。在中央财政的困难始终得不到扭转的情况下,国债规模势必会越来越大,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