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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赁费指固定资产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时期内占有和使用租赁的固定资产而对出租人所支付的费用。
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有二种情况:
一种是充分利用社会上闲置的固定资产,如租入房屋。这对整个国家来说,可以使一部分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节约基本建设资金,对企业来说,可以改变一次性购建支出为分期支付较小的数额作为租金支出。
另一种是一些价格十分昂贵而技术正不断发展的机器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租赁对承租人更有好处,可以避免新机器购入后会很快地被更新的机器所淘汰的问题,而且机器的维护保养,甚至修理都可由出租人负担,给承租人带来很大方便。
承租企业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应视作企业的正常经营开支,列入成本。支付的租金可列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或销售费等相应科目。预付的租金可先列入待摊费用,以后再按期转入各相应科目。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如需在税前给予扣除照顾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出租方为按管理权限报经资质认定批准的租赁公司;
②租赁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工、建、交企业生产性设备租赁;
③租赁项目税前扣除,必须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