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扩建(additions of fixed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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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扩建指对固定资产的功能进行扩充、延伸或增加,如为办公大楼加一楼或安装控制污染设施、为所有卡车装配空调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固定资产扩建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支出属于资本支出,所以,应当将扩建资本化。如果扩建资产是固定资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扩建成本的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或扩建资产的使用年限;如果扩建资产可以独立于固定资产而存在,折旧年限则为扩建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改扩建。改扩建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改扩建时拆除替换部分价值的处理和改扩建后折旧费用差异的调整衔接两方面:
(1)会计上规定对改扩建时被拆除替换部分的价值应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其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净残值后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要求以改扩建资产的净值加上改扩建支出(指净支出)作为改扩建后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扣除拆除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因此,企业将拆除替换部分形成的损失计入损益时,税法上不予认可,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
(2)会计上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中不包含改扩建时拆除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改扩建后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包含这部分价值,导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用低于其按计税基础计算的应在税法上扣除的折旧费用,申报纳税时,应按其差额作纳税调减。
1、改扩建开始时,应当按照被改扩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亦应同时结转。
2、发生改建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3、改建过程中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替换而且有拆卸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销售价或估价,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出售物资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拆卸部分的账面价值,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因税法上不认可拆除损失而纳税调增,按会计准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应当按照可转增的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4、改扩建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如果属部分改建,其中有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分录借方还应加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
5、重新使用后,应按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因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低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可扣除折旧费用而作纳税调减的,应按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调整,因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比照以上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不同的是上述分录中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改为 “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