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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固定资产经初始计量并入账后又发生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在核算过程中;
其次应依据支出效用是否有利于固定资产寿命和经营的原则进行相应的核算。其核算内容包括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以及修理、装修支出,核算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入资本性收入的有关科目和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其他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增计后的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3)如不能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或改良,或修理和改良结合在一起,则应根据以上(1)和(2)的原则将相关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符合资本化条件,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下次装修时,原资本化的装修费用余额减去相关折旧后的差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对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装修费用,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