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商标异议书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材料。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书通常由下面几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一般用文种的名称,不需加任何限制成分,如《商标异议书》。
2.受文单位。受文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需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
3.文首。写明我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商标名称、证号、对方单位名称、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号、名称、《商标公告》刊登日期。
4.正文。正文部分要求重点写明异议理由。
5.签署。指异议书提交人的签名盖章、住址、文书拟订时间。
6.事务性说明。提供各种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我公司使用的第( )类( )商品上的( )商标,经贵局核准注册,证号( )。依据《商标法》第19条规定,对( )公司经你局初步审定,列入编号第( )号,刊登于( )年( )月( )日第( )期《商标公告》的( )商标提出异议,请裁定。
理由如下:
商标注册人:( )(章)
地址:( )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