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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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对外债务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公司所负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商事公司是一种筹集资金并把这样的资金用在近乎明确的营利目的上的公司。商事公司和非商事公司的大多数司法管辖权容易区别。每一类型经常都有各自单独的法规。商事公司的法规经常被称之为“商事公司”或“股份公司”方面的法或法律。管辖非为营利目的而成立的 公司的法规通常被称之为“非商事公司”或“非为利润公司”方面的法或法律。
在商事公司里,股东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期限不是以年或其他固定的时间单位来计算,而是永久性的,尽管单个的股东也可以通过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来撤回投资,股东作为所有人从整体上来说只能在公司解散时才能收回股本;在其他合作社中,社员通常都可以自由调节与合作社交易的数量,甚至终止对企业的“惠顾(patronage)”。 但是这种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投资者所有的商事公司有时也允许其成员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后撤回投资,有的甚至允许投资人在任何时候撤回投资(比如标准的合伙企业),开放型的互助基金就是一个例子。相反,很多合作社却经常要求其成员承诺长期惠顾该企业。
商事公司分配表决权的方式通常也与其他合作社略有不同。在商事公司里,表决规则通常都是一股一票,表决权是按照股东的出资额来分配的,而很多合作社实行的则是一人一票,每个社员的表决权并不因其惠顾合作社生意的多少而有任何不同。 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绝对的,在18、19世纪的美国,很多公司的章程都对股东的最高表决权加以限制。这个时期,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与其出资多少无关,直到20世纪,“一股一票”的实践才渐渐通行。 另一方面,尽管规范合作社的法规有时候还提倡“一人一票”的表决规则 ,实行这种规则的合作社并不是很多,更多的合作社还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来分配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