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租赁
合营租赁是信托部门和设备制造部门或其它部门共同办理的租赁业务。如由设备制造部门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信托部门代为联系需用单位。租用单位确定后,信托部门与提供设备的单位、租用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租赁契约,设备交承租单位使用并按期交纳租赁费,信托部门与提供设备单位按出资比例所占有的财产所有权份额分配租赁费。如遇提供设备单位资金困难时,信托部门可酌情给予贷款,于收回租赁费时收回贷款。
合营租赁为解决企业暂时性资金紧张而采取的一种租赁方式。当企业作为承租方向甲租赁企业申请设备租赁,而又暂时无力承担租金时,可申请由乙租赁企业代为交纳。因而这种租赁方式属于合办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