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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拍卖是指将并非同一事项但标的物相同、按同一程序进行的拍卖。
《拍卖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执行实践中时常会存在这样的情形:拟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分开拍卖可能会严重影响各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者分别拍卖将造成拍卖价款总额显著降低。例如,在拍卖标的是一套生产设备及其专门的维修工具时,如果不考虑该套设备和维修工具在使用上的特殊关系,强行将二者分开进行拍卖,必然影响该套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甚至造成其价值减损,其结果不仅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到债权的实现,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强制要求将多项财产合并在一起进行拍卖。在执行实践中,对拟拍卖的多项财产究竟是否应当合并拍卖,由人民法院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只要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财产分开后可能影响其有效使用,或者合并在一起拍卖可以增加价额的,就应当尽可能地合并在一起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