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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保险是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1]
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社。二者有其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
第一,合作保险组织是由若干被保险人组成的,相互之间以互相帮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第二,参加合作保险者在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权利、义务方面基本相同。第三,合作保险组织的最高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有自己的组织章程,指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或办事机构来处理有关保险业务、社内财务等事务。第四,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保险投资,所得收益归合作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第五,合作保险基于资金力量及减少风险的要求,需向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
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社也有区别:一是相互保险社的资金来自社员事先缴付的预期分担额(保险额),社员不交纳股金,当保险社遇到大灾不足赔付时,可采取向各成员补摊或降低受,损成员赔款的办法解决;保险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股金和保险费。二是相互保险社不对外营业,其保险费结余不是利润,而是作为保险基金的补充,无需纳税,也不分红;保险合作社可向社外开展业务,但要照章纳税,所获利润一部分可作为保险基金,一部分可用于社员分红。三是相互保险社与其成员的关系不固定,保险合同终止,双方保险关系即解除;而保险合作社与社员关系则相对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