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财产(Insurabl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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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财产通常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反映:一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专有资产、投资资产、账外或已摊销的资产和代保管财产等;二是以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条款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按照财产种类来讲,可保财产有:
(1)各类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如厂房、仓库,水塔、围墙,以及水电、冷暖,卫生设备,房屋装饰、广告牌灯等。
(2)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在企业。专用基金”项下开支的除外)。
(3)在用和在库的机器设备、机械装置。
(4)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投保运输工具保险的除外),如有一定使用范围的用来载人或载货的电瓶车,铲车,吊车,消防车,洒水车、升降机,其它特种车辆以及冲洗和修理汽车用的工作装置等。
(5)仪器、仪表、大型工具、模具,工装等,主要指单独安装,单独使用,具有单独用途且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6)管理用具及在用、在帐的低值易耗品。
(7)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及商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库存商品或物资,特种储备物资,旋销商品、包装物料。
(10)有帐目依据的帐外财产、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代销商品或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