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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权人是指有资格召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人。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件复杂且重大的事情,必须由有一定能力的人或组织为之。一般而言,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当然的召集人,它不仅有权而且有责任召集股东会议。如股东年会,《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临时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在某些法定情形发生后二个月内召开。但是《公司法》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其余的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召集股东会议不仅是一项权力,更是一项义务。召集权人在法律规定应召集股东会议而未召集或拖延召集时,往往会受到处罚,这是国外公司法常作的规定。但我国公司法仅在法条中作了强制性规定,没有罚则。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对此加以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