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变更(Policy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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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合同的有关内容。
投保人变更
一、服务内容
1、投保人相关信息的更正;
2、原投保人的身故、债权转移(即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如夫妻离异、养父母与养子女脱离抚养关系)等均可引起投保人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如投保人身故,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2、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4、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5、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帐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
6、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帐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变更
一、服务内容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代办);如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变更,还需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和保险合同原件。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若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编、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3、由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变更引起的投保年龄变更,处理办法见条款。
受益人变更
一、服务内容
1、变更身故受益人的相关信息;
2、更换身故受益人;
二、申请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变更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若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受益人为数人时,变更时必须注明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益顺序、受益份额等。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一顺序的受益份额之和为100%;
3、身故理赔后不得变更身故受益人;
4、若变更的是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和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则无需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系、收费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联系电话、寻呼机号,如续期缴纳保险费是通过银行转帐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及其帐号。
续期保费形式的变更
一、服务内容
续期保费或保全保费缴费形式的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户名为投保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变更为银行划款)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2、如变更为银行划款形式,则银行划款帐户的户名应为投保人姓名。
职业类别的变更
一、服务内容
保险单签发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2、对于费率与职业类别有关的险种,当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发生变更时,需依照职业分类表重新确定新的费率,并按照规则退还或补缴保费。
缴费方式变更
一、服务内容
1、缴费方式从期交(年缴、月缴)变更为趸缴;
2、缴费期间由长变短;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1、保险合同第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个月或宽限期内,但均未缴纳第二次保费;
2、保险合同第三年生效对应日前一个月或宽限期内,但均未缴纳第三次保费;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2、对于分红险种,我公司目前不受理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