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股权受让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受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在会计处理上,受让股权与设立企业(或增资)的效果相同,均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增加。但为准确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一个简单但有效的思路是从交易对手方角度来予以区分:
1. 受让股权时,交易对手方为目标股权持有人。上市公司为取得目标股权,需与交易对手方即目标股权持有人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常见如《股权转让协议》。
2. 对企业增资时,交易对手方为拟增资企业。上市公司为增加股权,需与交易对手方即拟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
综上,上市公司向A购买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属于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向B公司增资,属于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