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盘(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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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盘又称为接受订租,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实盘所列条件在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承诺;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则上,接受订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后阶段,接受订租后,一项租船业务即告成交。
根据国际上惯常的做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特别是航次租船时,当事人之间还要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作为简式的租船合同供双方履行。“订租确认书,”无统一格式,但其应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款。订租确认书经当事人双方签署后,各保存一份备查。
法律上将受盘称作承诺。受盘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受盘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盘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受盘。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受盘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2)受盘人表示受盘,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受盘。
(3)受盘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受盘应是无条件的。但实践中有的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受盘的字眼,但已经对发盘的内容做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受盘,不能成为有效的受盘,而属于还盘。
(4)受盘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受盘,才有法律效力。
在贸易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受盘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受盘”。对于这种迟到的受盘,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如属以下例外情况,受盘即使延迟也具有法律效力: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②如果载有受盘内容的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