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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取得权,又称取得权或取得物权,是指权利人于将来某种条件下可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权利。
关于物权取得权的地位与范围,学界观点也未尽一致,盖可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定限物权说。主要系德国法上的认识,认为物权取得权属定限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种,其范围包括先占权、物的先买权、预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得买权等。
第二,学理分类说。即认为物权取得权为理论上相对于现实物权而言的一种分类,主要指将来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可排他性地取得特定不动产物权之权利,如优先承买权、期待权等。
第三,准物权说。认为先买权、继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物权取得权,其本身不属于物权(不具有直接支配性),但在效力方面与物权相近,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故被称为准物权;也有的指出物权取得权包括财产继承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无主财产取得权、采矿权等,这些权利本身不属于物权,不应以物权看待,但其中有些权利在法律上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故也被叫作准物权。
物权取得权与用益物权不同,其主要区别是: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均为不可消耗物,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应将标的物返还给原物所有人。物权取得权的标的物均为可消耗物,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既不应、也无法将标的物返还给原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