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函(Counter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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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函(Counter Guarantee)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交易中,由于申请人与受益人分处异地,而某些国家的受益人又往往只期望得到其本国保证人开具的保函,而申请人申请异国保证人开具保函又多有不变,因此,申请人常常请求本国保证人(反保证人)转托受益人所在国保证人(实际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具保函,并承诺在实际保证人遭到索赔时,反保证人立即予以偿付。这种反保证人与实际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反保证法律关系。
关于赔偿的条款。反保函中关于赔偿的条款可以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表述,常见的表述有:“不论申请人(债务人)有何争议,或与受益人之间有任何争端,只要你提出要求,我们将偿还你依据保函所支付的款项”,或“无论基础合同是否被受益人履行,只要你提出请求,我们将立即对你作出赔偿”等类似的表述。
关于反保函的有效期条款。反保函通常规定一个有效期,其目的是使保证人有时间履行基础保函的索款请求,并有时间依反保函提出赔偿请求。反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基础保函的有效期相衔接。若基础保函的有效期为一个固定的到期日,则反保函应在基础保函到期日的基础上另增加一段时间,如一个月左右,作为反保函的有效期;若基础保函中有“要么付款,要么延期”的规定,受益人提出延长基础保函有效期,则反保函也应自动延长相同的时间;若基础保函没有规定固定的到期日作为有效期,而以某个事件的发生日作为决定基础保函的到期日,则反保函应提及同样的事件,并增加一段提出邮寄索款请求的合理时间作为反保函的有效期;若基础保函既没有固定的有效期,也没有规定某个决定到期日的事件,则反保函可以规定,在反保函被撤销之前,该反保函有效。
关于担保金额、币种及转账的条款。反保函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基础保函规定的最高金额相同。保证人只能在该范围内主张赔偿。在实务中,基础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以保证人本地货币表示,但保证人也可以要求以其他货币支付反保函项下的赔偿。此时,反保函应明确规定有关货币的兑换汇率、兑换的具体日期等问题。有时外国保证人要求指示行提供一项声明,表明国外转账不受指示行所在国家的外汇管制的控制,或若受外汇管制的控制,则要求表明已经得到转账的许可。
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保函多数为间接独立保函,而其中又往往包含了反保函的使用。反保函的性质及其效力是指,反保函是否具有独立性质,即保证人从指示行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仅限于反保函的规定,还是要考虑基础保函条款的履行情况,或者要考虑保证人适当地履行指示行委托的义务,尤其是严格遵守委托义务,以及对基础保函付款条件是否满足的审查义务。
关于反保函的性质与效力问题,目前国际惯例以及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对此的看法并不完全统一。综观国际惯例和有关的观点,原则上均承认反保函具有独立性,但对反保函独立性的含义、是否应有所限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争议。
反保函存在的原因主要有:
1.受益人与申请人一般是身处不同国境,受益人对本国保证人资信情况比较了解,他希望本国保证人出具保函,在于其履行付款义务时不会产生风险,也不会因不了解异国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或因国际政治原因(如禁止外汇汇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2.对申请人来说,满足异国受益人的要求,申请受益人所在国保证人开具保函当然是可以的。但异国保证人由于对申请人的资信不够了解,在没有得到足够的抵押品时,就不会同意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要真正得到保证人的同意,非得提供足额资金或抵押品,就会使申请人增加资金占用,对其资金周转是不利的。而且还面临着一系列两国外汇管制上的麻烦,因而申请人不得不请自己国内的保证人,一般为其往来银行帮忙,请求其本地银行转托受益人所在地保证人开具保函。
反保函的基本做法是:由申请人向其本国保证人(一般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其本国保证人转托受益人所在地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保函,然后再由申请人所在地国的保证人向受益人所在地国保证人提供反保函,即由受益人所在地国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保函,由外国保证人提供反保证。申请人所在地银行在提供反保证时一般都写明:“我行凭你行的书面要求向你行支付本保证的金额。”或写明:“我行允诺偿还你行因作出你行的保证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开支或费用。”这种措词能确保实际保证人有要求申请人所在国的反保证人自动偿还其所付款项的权利,因而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实际保证人之所以要求反保证,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这种能够立即要求偿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