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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关系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尽管票据是无因证券,但这只是就不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而言;在存在着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而提出抗辩。
原因关系的抗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例如为财博债务的时候,作为直接当事人一方的票据债务人,得向作为直接当事人另一方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已消灭时,也可以提出抗辩。
(2)对价未受领或者已进行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给付了相当于票据所载金额的时候,即可以此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