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性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结构是指在建筑物中支承荷载起骨架作用的部分,主要由承重构件组成;承重构件则是指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基本结构构件。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且出现不适用于继续承载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当房屋出现承重构件老化、承重能力降低、变形增大,墙或柱失稳、脱落、异常变形,或由于突发性荷载作用而出现较大的裂缝,或地基下沉并继续发展等一些危险迹象时,不能保障住用安全的房屋均属危险房屋。[1]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危房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整栋危房
整栋危房又称“全危房”,是指整个承重结构承载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整体出现险情的房屋。这类房屋大部分结构、装修、设备有不同程度的严重损坏,无法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
2.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又称“局危房”,是指部分承重构件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的房屋。这类房屋大部分的结构承载力基本正常,只是局部结构有险情,只要排除局部危险就可以安全使用。
3.“危险点”房
危险点又称“危点”,“危险点”房是指个别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这类房屋结构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只是个别构件出现险情成为“危点”,这类房屋的“危点”只需及时维修,排除险情就可以安全使用。
(一)鉴定程序
1.受理委托一般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用户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单位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步调查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状况、档案资料进行收集调查和分析,并进行现场查勘。
3.检测验算根据有关技术资料和鉴定方法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进行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和实际状况进行分析,综合评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由鉴定人员使用统一的专业用语写出。
(二)危险房屋的鉴定方法
危险房屋的鉴定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一般从构件危险性鉴定、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和房屋危险性鉴定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1.构件危险性鉴定
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或非危险构件两类。
2.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
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房屋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将各部分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3.房屋危险性鉴定
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各房屋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承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危险,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危险,构成整栋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有以下四种方法:
1.观察使用
对于经过一定安全技术处理后还能短期使用的房屋,经维修后可以使用,使用期间须进一步进行安全观察。
2.处理使用
对于通过维修技术措施后,能排除危险的房屋,经维修后可使用。
3.停止使用
对于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且又不危及其他房屋和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
4.整体拆除
对于无维修价值且对其他房屋和公众构成危险的危险房屋,则应将其全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