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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出口管制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独立地对本国某些商品的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比如,美国的出口管制就是由总统指令美国商务部执行,商务部设立贸易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管制商品方面的具体事务。
(1)对一些商品的出口实行国家专营,可以起到较为理想的管制效果;
(2)征收出口税,使关税税率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上,可以较好地控制出口;
(3)出口许可证制度和出口配额制使政府能够有效地控制出口商品的国别和地区、数量及价格;
(4)出口禁运是最为严厉的一类措施,一般都是针对敌对国家或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或初级产品。
为有效地制定和实施出口管制政策,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颁布专门的法律。如美国,其出口管制法案是根据国内形势和其对外政策的变化而制定和修改的。早在1917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1917年与敌对国家贸易法案》。二战后,为加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国会又于1949年通过了《出口管制法》。该法经多次修改,至1969年12月被《1969年出口管理法》所取代,后者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某些社会主义国家输出战略物资的出口管制,简化了出口许可证颁发手续。1977年和1985年,美国国会又先后修订了《出口管制法》,逐渐放松了对某些国家和某些产品的出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