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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是否附有条件为标准划分。
单纯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为保证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
从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来看,票据保证必须是无条件的,即只能是单纯保证。所谓的“无条件”,是指保证人在为保证行为时,对自己的保证行为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人违背该条规定在保证时附加条件的,则所附条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条件”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不确定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在作出票据保证时尚未发生,但将来有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一定会发生不可预测。如果保证人在为票据保证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就会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这对持票人来说极为不利。所以,法律为了增强票据的流通性,赋予票据保证确定性,明确规定:票据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的条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这是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