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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条款(C)

  	      	      	    	    	      	    

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 I.C.C.(C))

目录

什么是协会货物条款(C)

  协会货物条款(C)是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新条款,取代原来使用的协会货物条款中的平安险。它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承保风险较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为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协会货物条款(C)的主要内容[1]

  C条款是协会货物A、B、C三种条款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条款。与B条款相同,C条款的承保风险也是采用逐一列明的方式。

  (一)承保风险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

  1.火灾或爆炸。

  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5.在避难港卸货。

  6.共同海损牺牲

  7.抛弃。

  此外,保险人对非除外风险所致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C条款的承保范围比B条款更小,仅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以及共同海损救助费用

  (二)其他内容

  C条款关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被保险人的规定和其他内容在字面上与B条款完全一致。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顾寒梅,江静.外贸运输与保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