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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特许合同不仅要符合直接特许合同的一般要求,还需要针对区域特许的特点,解决区域特许所带来的特殊法律问题。区域特许合同与直接特许的合同在合同的主体、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但又有很多不同之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主要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而区域特许除此之外还包含了特许人与区域受许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区域受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代理人在某个特定区域行使权力。因区域受许人的代理行为,便将二者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由于区域特许的特点,区域特许合同不仅要符合直接特许的基本要求,还应当就区域的划分、授权权限、与次受许人的关系、加盟店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订立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
区域特许合同的目的:
1.把特许体系介绍到目标区域。
2.增进特许体系在目标区域的适应性。
3.使次特许人成为目标区域的特许人。
4.按既定的速度和时间表在目标区域发展特许体系。
5.使得次特许人能为目标区域的次受许入提供全套的运营中服务。
二、区域特许合同的基本结构
在谈判和制定区域特许合同的过程中,应对下列因素加以考虑:
1.授予的权力。要包括对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贸易名称、经营诀窍、机密信息、知识产权和特许交易中的基本要素的使用权。权力的本质、内容和与之联系的义务。
2.合同的期限。由于这种交易中涉及次特许人在目标区域中作为“特许人”开展相关投资活动,因此期限越长,则市场开发的机会就越多。合同中涉及期限的条款应认识到下列问题并加以处理,即次特许人向次受许人授权的期限应在此期限之内。
假设次特许人有展期权,又会带来下列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展期权?展期权授予的条件是什么?为授予的这些扩展权力需要收费吗?如果要,如何计算合理费用?
3.区域。次特许人总是要求尽可能宽的区域权。在确定次特许人的区域时,特许人应回顾一下他的整体营销战略,以及每个单独的次特许人在营销战略里担负什么角色。理想情况是,应考虑此区域的次特许人知识、经验和能力。如果区域过大,与次特许人的能力不相适应,就将破坏在特定区域由次特许人实现特许人的功能的实现。由一个次特许入开发多于一个的区域是很不明智的。
4.指导次特许人。次特许人应被训练成目标区域的特许人,这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使次特许人能担负起这个角色。除了培训以外,特许人还应提供两种类型的服务:
(1)特许人须考虑到目标区域的不同特点,应保持开放的态度对待不同的观点。
特许人通常可通过在目标区域进行试点经营来获取所需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相应修改操作手册。
(2)提供服务使得次特许人能够建立和经营特许体系。一般情况下,次特许人在下列领域需要特许人的帮助:①选择和评价地点。②经营。③提供选择次受许人的标准。④选择供应商。⑤特许人可向次特许人提供适合目标区域需要的市场营销、广告和促销材料。⑥特许人可指导次特许人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⑦提供其他方面的培训,如管理、人事等。
特许人提供的这些服务应持续不断的进行,并且最好有一名营业主管或总经理专门负责这方面的事务。
5.独占性。大多数次特许人都希望在分派的区域内有独占权。当次特许人认识到他们是某个区域内市场机会的唯一开发商时,会更愿意进行投资。独占权通常与执行准则相联系,如果没能遵守这些准则,那么独占权随之丧失。
6.执行时间表。合同中的执行时间表包含有年度计划与区域增长速度指标。
7.特许权益费。特许权益费一般包括两部分:
(1)特许权授予费:①授予特许权。②转交经营诀窍。③帮助次特许人在目标区域内建立业务。
在决定特许权授予费用水平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特许人在处理有关次特许人事务时,发生的实际费用。②特许人根据其经验和能开设的分支店数量估算的目标区域市场机会的价值。③对次特许人在其体系发展后能从次受许人那里收取的首期特许费的总额。
(2)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确定。一般情况下,特许人收取的使用费在3%叫%,而次特许人对次受许人的收费在5%1%的水平。费用支付的方式,要把它与次特许人向次受许人收取费用的方式联系起来考虑。
另需考虑的问题是,是否要求无论次受许人是否支付费用,次特许人都要向特许人交费。
8.培训。明智的特许人应使次特许人及其职员和次受许人及其职员都能在特许人所在地的培训设施接受培训,尤其在早期阶段更重要。
最好在特许合同中包括关于次特许人员工的培训方式和数量的细节,并对他们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说明。
9.业务的出售。区域特许合同中应包括次特许人出售其业务的条款。基本的原则与向次受许人出售业务时一样,但其细节可能更复杂,因为对次特许人业务的购买者要求更高。
该购买者不仅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而且能够理解特许体系和管理次受许人的业务。特许人应牢记有兴趣的购买者可能是一个竞争者。购买者也可能是一家大公司,想要扩展其业务或使经营多样化。在这种情形下,特许人应知道如何保护他的经营诀窍和商业秘密。
10.违约问题。特许人首要关心的问题应该是次特许人监督和控制次受许人质量和标准执行其情况的程度。特许人应时刻记住次受许人是在用他的方法和体系在做生意,并受益于同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和服务标记相连的良好商誉。因此在合同中应有维持标准方面的政策,除此之外,特许人还应有一旦失败情况下的补救措施。这些都涉及合同的违约问题。
在大多数商业合同中,都有在破产或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的终止条款。合同终止的后果是相当严厉的。简而言之,次特许人将失去后续的权力,从其营业场所中去除与特许业务有关的标识、招牌、内部设施布局等,并不得再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诀窍。另外,如何处理次特许人的次受许人网络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在次特许人的合同终止后,次受许人的合同还将保留吗?
2.如果是,特许人会接管他们吗?
3.特许人是否有义务接管他们?
当特许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次特许人有没有权力终止特许合同?如果能,这会给次特许人及其体系带来什么后果?次特许人有没有权力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包括特许人的名称、经营诀窍等,如果有,那么这种使用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包括对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贸易名称、经营诀窍、机密信息、知识产权和特许交易中的基本要素的使用权以及对权力的本质、内容和与之联系的义务的详细规定。
区域特许合同的授权与直接特许合同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它包括两层含义:
1.特许经营权的许可使用
区域受许合同授权区域受许人使用特许人开发的特许经营权,这与直接特许的授权基本一致,但在许可使用的范围上是不同的,直接特许往往是单个店铺的授权;而区域特许则是多个店铺的授权。
2.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代理
区域特许往往还包括特许人授权区域受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其他受许人的委托代理。通过授权,区域受许人获得在某个区域内发展加盟店的权力。
与授权相联系的是,区域特许合同中应包括次特许人出售其业务的条款。基本的原则与特许人向次特许人出售业务时一样,但其细节可能更复杂,因为对次特许人业务的购买者要求更高。该购买者不仅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而且能够理解和支持特许体系和次特许人的业务。特许人应牢记有兴趣的购买者可能是一个竞争者,购买者也可能是一家大公司,想要扩展其业务或使经营多样化。在这种情形下,特许人应知道如何保护他的经营诀窍和商业秘密。
区域特许合同终止时,为了保持区域内特许体系持续不断地经营,区域特许合同应当规定合同到期后特许体系的处置方法。特许人可以建立新的区域分部重新组建区域内的特许体系,将区域内的加盟店转由新的区域分部管理。区域受许人的相关投资,如配送中心,可以转让给新的区域分部。特许人可以在区域特许合同中规定合同终止时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受让人对区域受许人的相关资产享有优先受让权,或直接规定相关资产在合同终止时必须转移给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受让人,并规定价格评估的方法。
在区域特许合同终止后,次特许人将失去后续的权力,从其营业场所中去除与特许业务有关的标识、招牌、内部设施等,并不得再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因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解除而终止区域特许合同,合同终止后的遗留问题的处理较为容易解决。如果是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终止合同,那么,如何处理次受许人网络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次特许人的合同终止后,次受许人的合同是否应当保留?如果保留,特许人如何接管?特许人是否有义务接管他们?次特许人出租或转租给次受许人的不动产如何处理?当特许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次特许人有没有权利终止特许合同?如果能终止,这会给次特许人及其体系带来什么后果?次特许人有没有权利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包括特许人的名称、经营诀窍等?如果有权使用,那么这种使用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等等。
区域特许合同要求区域受许人在目标区域中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从事试点经营,对特许经营权进行适应性改造,招募加盟商,及建立配送中心等,特许期限越长,市场开发的机会越多,所获得的利益越大。相对于直接特许,区域受许人一般需要投人更多的资金,而区域内特许体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区域特许合同的期限比直接特许的期限要长。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方式: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加展期、无期限。对于区域特许而言,采用适当的合同期限的方式是极为重要的。单纯的固定期限,不利于平衡双方的权益。期限过短,可能对区域受许人不利;而期限过长,不利于特许人根据区域受许人的情况进行调整。因此,采用固定期限加展期或无期限的方式更为符合特许人的整体战略并兼顾了区域受许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关键的问题是要对解除区域特许合同的条件及解除后加盟店的处置程序和办法有一个适当的解决方案。
同时,还应当考虑区域特许的合同期限与次特许的合同期限的关联问题。比如:是否应当将区域受许人向次受许人授权的期限限制在区域特许的期限以内?次受许人的展期权与区域受许人的展期权有关联吗?展期权授予的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