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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1]。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3、出口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的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30日内向海关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