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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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等同原则指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第一次提出功能等同原的立法性文件。该法源于l99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制定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edatainterchange,简EDI)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示蹲案》。1996年12月,联台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垒体大会决定,统一法标题中不再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字样,代之以“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示范法(modellaw)”形式依然保留下来,这次大会以51/l62号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一法律范本(朱绵贸,1999)《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功能等同原则针对的是有关书面文件要求的传统法律规定对现代通讯手段发展造成的障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曾试图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原件”等概念的解释范围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例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就采用了这种做法。这种做法的一个显著优点就是,不必改变有关纸质文件要求的法律条款和做法,就可以容纳信包技术的新进展。
但是,仅仅靠扩展有关概念的解释是不够的。因为,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毕竟有很多区别,如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所指出的,其中一个明显区别就是,纸质文件可以直接阅读,而电子文件则要变为纸质文件或是显示在屏幕上,人们才能够识读。要在维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容纳技术最新进展之间保持平衡,就要找到更具一般性的解决方案。这正是功能等同原则的意义所在。
功能等同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文件的目的和作用,进而确定电子信息技术达到这些目的和作用的方式。
具体来说,功能等原则的运用需要经过两个分析步骤:第一,分析纸质文件要求(包括签字、盖章、原件等)所发挥的功能第=,分析电子信息手段是否能够发挥同样的功能。
该原则的运用之所以要经过分析,是因为纸质文件在不同的环境下发挥的功能不同一般说来,书面文件最简单的要求是内容信息的可读性,在此基础上还可增加其他要求,如鉴字或原件要求。这些不同层次的形式要求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弄清纸质文件的确切功能,才能使电子信息技术的使用者不致在运用功能等同原则时,须达到比书面文件更严格的安垒标准(和相关费用),或者是相反的情况。
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第16条对书面要求条款的目的进行了例举。按照指南第16条,书面文件可起到下述作用: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提供的文件在长时期可保持不变;可复制一份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哥J本;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电子文件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满足这些例举出来的功能要求,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就查明数据的来源和内容而言,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