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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蒂特姆斯在20世纪80年代最早将社会福利制度划分为三种模式:“残补式的”或叫“剩余型”福利制度(the residual welfare model)、“制度化再分配”或“制度型”福利模式(the institutional redistributive model)以及“工业成就表现模式”(the industrial achievement-performance model)。而不少学者综合其观点,将前两者即“剩余型”和“制度型”视为福利制度的两种基本分类模式。
制度型福利模式是把社会福利看成任何社会都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和功能。在制度性社会福利视角看来,社会福利不是在家庭和市场不能满足个人需求时才介入的,而是现代社会结构中常规化的、永久性的、必需的而且值得称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同于自由市场和家庭的实行再分配的利益机制。
该观点把社会福利的对象从特殊的弱势群体(如穷人、病人、残疾人等)扩展到社会中的所有公民,从“被保护者”或“非正常人”扩展到“普通人”,从而实现了从选择性社会福利(selective welfare)到普遍性社会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转变。政府在该模式中扮演十分积极的角色,通过制度化的政府力量使社会成员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实际上,与制度型福利模式相对应的既可以是普遍性受助对象,也可以使选择性的受助对象。普遍主义者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各种社会需要,不仅是特殊人群(如穷人、残疾人)。他们强调社会效益价值,强调保护个人尊严和社会凝聚力的需要。而有些福利项目主要针对具有一定群体性特征的特殊对象群体,尽管是制度性的福利,但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来看,这些福利项目又是选择性的。
剩余型福利 | 制度型福利 |
个人主义思想 | 团结、博爱的思想 |
倾向于有条件的权利或无权 | 倾向于充分的权利 |
接受福利带来的污名 | 理所当然的权利 |
不完全和易变 | 更全面和持久 |
资金筹集易受经济、政治和慈善风气的影响 | 资金筹集更稳定和安全 |
标准可能是最低的 | 高福利和服务标准 |
面向贫困者 | 几乎面向所有人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