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单(tou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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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制单据的原则是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严格一致(The Document of Strict Compliance)。严格一致的原则具体表示是“四个统一”,即:
1.信用证与契约的统一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契约为条件,凡契约所列明的要点必须在信用证中明文列出。信用证所含的条款必须满足契约所列明的内容和要点。
2.单据与信用证统一
单据的缮制是以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为基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所列的内容一致,即是单据与信用证必须统一。
3.单据与货物统一
单据所列的有关货物的数据和内容,应与契约规定的货物的实际完全一致,一字不错,一数不差,作到单据所列内容与货物的实际统一。
4.单据与单据统一
信用证项下诸单据约十多种,例如:商业发票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于包装单、重量尺码单、检验证明书;保险单证有保险单和保险证明书;运输单据有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提单、邮政收据和联合运输提单;特定国家所需的单据有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和原产地证书等。
缮制单据应以如下资料作为依据:
(1)国际间的进出口业务是以买卖契约为依据。
(2)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应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若信用证为列明的特殊要求,必须以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或共同默契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为依据。此外,还应注意进口国对单据或进口货物有无特殊规定,如有应遵循其规定。
(3)支付条件是以信用证所列的单据和总金额、运输费用、银行费用为依据。
(4)进出口合同规定的货物上所示的唛头或特殊要求,以开证申请人或以制造商所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
缮制单据是按货、证、船、款的程序进行制单。
货:受益人依契约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的规格、性能、数量、核查清楚,并确认货物与契约的规定完全相符,做到货对、货真、货实、货全、货整,旨在备货、验货和交货顺利,防止错货、错装。
证:依信用证规定缮制和配齐所需单据,单据的重点是计算信用证项下的单价、总价、银行费用、佣金、保险及运输费用等,都应认真不疏忽,全面不遗漏,完整不缺欠,准备无差错,防止有货无证无单,延误收款。
船:租船订仓,必须提供全部所需的单据,依其单据、船主或其代理人方可提供船期、航程、装船等事宜。在租船订仓的过程中,于提交所需有关的单据前必须缮制好,配备齐所需的全部单据,防止有货无船或有货无单据而造成延误。
款:依单据申请议付,亦称交单结算,收取货款。在每次交易中,契约的当事人的责任是卖方交货,买方付款。但依信用证条款规定作为支付方式者,是以银行的介入作为第三者,依银行业务规定,保证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其中包括代表物权的提单在内)向银行办理业务,开证申请人依信用证规定,付款赎单,凭单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