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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控制法是指当各行为主体间的利益界限清楚,各自的行为、行为结果与其利益所得自接相关时,外来的利益调控措施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应当明确,参与财务活动的各行为主体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或增加自身的经济利益,不管是国家、部门还是企业,概莫能外。当各行为主体间的利益界限清楚,各自的行为、行为结果与其利益所得直接相关时,外来的利益调控措施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为了使自身的运行更顺利,常用留利分配、工资分配、奖金分配等杠杆调控内部的诸多财务关系。诚然,利益杠杆本身具有双重性,它一方面鼓励人们从事某种行为,另一方面也会抑制人们从事某种活动。因此,应通过利益的间接抑制调控,尽可能地使各行为主体的财务活动符合调控主体的计划和目标。
虽然利益对行为的导向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具体运用时应把握以下两点:①利益的导向作用是建立在对被调控主体行为的评价基础之上的,这种导向作用能否得到正确、有效的利用,关键取决于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评价标准与被调控主体行为的相关性以及建立在前两者基础之的利益调控措施的合理性。②在利益控制法中,利益的范围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奖励,因此企业在利用该种方法时,不仅要重视物质奖惩,也要注重精神上的奖惩,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