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销货单位出售商品时,所采取的提前付货分期收款的一种商品销售方式。目前在中国主要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的一些耐用消费品。其销售对象是消费者,为了保证按期收回货款,这种业务通常由购买者所在单位出面担保.货款结算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分期收款商品销售,如果以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销售入帐的时间依据,发出商品时应作为商品销售。但货款尚未收回,对未实现的商品进销差价,可单设“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帐户进行反映。如果按分期收回货款数额反映商品销售,则需单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反映商品发出的情况。按现行商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
在商业会计中,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核算,发出商品时,按帐面价值记入该帐户借(增)方;分期办理货款结算时,按售价反映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成本,并贷(减)记该帐户;余额表示已发出商品尚未收回货款的分期应收货款。该帐户的明细帐,应按接收商品的单位分户设置并登记。其会计分录:
(1)发出分期收款商品时:
借(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减):库存商品
(2)按期收到分期应收货款时:
借(增):现金
贷(增):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增):商品销售成本
贷(减):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企业不需垫款交纳税利,核算工作简便;其缺点是不能正确反映商品所有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