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冠名发票是指直接在发票上印制有使用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格中选用符合自身要求的式样,并按要求定时向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系统传输发票填开信息以便公众查询真伪。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实施机关:主管税务机关
3.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4)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
4.办理程序
(1)符合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票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税务机关;
(3)省局审查并作出决定
(4)实施机关将上级机关决定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