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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学说是研究再保险契约性质的一种学说。
再保险学说包括合伙契约论与保险契约论。
合伙契约论认为,再保险契约并不是保险契约,而是一种合伙契约,即:仅以危险之分散为共同目标的合伙契约。签单保险人再保险人均以危险的共同分担与利润的共同获取为目的而签订再保险契约,签单保险人借此达到危险分散的目的,而再保险人达到获取再保费收入的目的。如此,双方在一定的金额的授意之下,各为利润之获取与损失之减轻共同目的而由各当事人筹资,约定共同经营,成为民法上的合伙契约。
保险契约论主张再保险契约为保险契约的一种,而不是合伙契约。此学说细分为原保险契约论和责任保险契约论两类。
原保险契约论主张再保险应为性质上与原签保险相同的保险。例如,原签保险为人寿保险。则其再保险亦为人寿保险。换言之,再保险应该继承原签保险的性质。
责任保险契约论主张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以签单公司的给付责任为其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