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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目录

什么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享有的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99条后段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特征

  (1)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主体是共有人。所谓共有,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动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依我国《物权法》第93条的规定,其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其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94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5条)。一般认为除共有人有可以约定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有法律规定或习惯外共,视为按份共有。依通说,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合伙人的共有、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及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的共有等。作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共有物所有权的享有者,即共有人,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都不享有分割请求权。对此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77号民事判决明确规定: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诉,参与分割之当事人,以共有人为限。"至于共有人的认定,应当以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例如,对于不动产共有人的认定,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但在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形时,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应依婚姻法的规定认定为双方共有,未登记方也应当认定为共有人。

  (2)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针对共有物,请求分割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权利。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在共有物中所占的份额。所谓分割共有物,究其实质即请求分出自己的应有份。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向其他共有人主张的权利。即分割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其他共有人,而并非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使此项权利最终依赖法院的裁判得以实现,该法院也只是居中裁判机构,而并非共有分割请求权的相对人。

  (4)共有分割请求权是启动和最终实现共有物分割的权利。由于共有具有权利人的非单一性从而不利于对发挥最大效益的利用,因此分割共有物是结束共有的最终方法。有了此项权利,共有人才能启动共有物的分割程序,法律也才会保障共有人的这种请求,最终共有物的分割才能真正实现。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

  依民法理论,民事权利以作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且具有排它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意思表示就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权利;抗辩权是指暂时或永久地阻却请求权生效的权利。那么,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何种权利?对此,学说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介绍如下:

  (1)请求权说。该学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请求权。但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德国学者的通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请求他共有人为合意废止共同关系及分割共有物之债权请求权。一种是日本学者的观点,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请求脱离共有关系之物权请求权

  (2)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得随时以一方意思表示,请求对方终止共有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此为中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并非请求其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实务上中国台湾地区也认为是形成权,如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1529号判例明确表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分割共有物之权利,非请求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之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此外,也有中国台湾学者认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758条的规定,废止共同关系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这说明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在我国大陆地区较多的学者也同意此种观点。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任何一种权利的存在都体现了法律对某种价值的追求,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也不例外,该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体现了法律对效率的价值追求

  法律制度的设立通常以某种价值为主,兼顾其他的价值。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制度主要体现了法对效率的追求。就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而言,单独所有权因其主体的单一性更有利于权利人自由支配其权利,较共有更符合效率的要求,因此各国民法多以单独财产权为主。但由于民事生活的复杂性,各国民法也都同时规定了共有权。在共有状态下,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组织成本、缔约成本,致使共有物无法有效的利用与融通,使物的利用价值的发挥不如在单独所有权状态下有效率;同时由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都需要全体或多数共有人的同意,极不利于效率。如我国《物权法》第96条规定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共有物的权利;第97条规定的对于共有物处分或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样各共有人在管理处分共有物时容易发生权利冲突,不利于物的最大效率的发挥,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可以使共有人结束这种状态,符合法的效率价值。因此各国立法上通过赋予共有人以分割请求权,以分割解决共有人间的一切纠纷,使得其能够及时结束这种状态,发挥物的更大效率。

  (2)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有利于发挥法的自由价值

  法律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私法上对自由的限制很少,只要法律没有限制就是自由。权利人是否愿意维持共有关系是自己的自由,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就不应该禁止。赋予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正是体现了私法对自由的尊重。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有利于物尽其用

  物权法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物的效用,使之物尽其用。而在共有的状态下由于所有权主体的非单一性,各共有人之间在物的使用上容易发生冲突,导致互相推诿或争抢,最终不利于物尽其用。法律通过赋予共有人分割请求权可以结束共有状态,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如甲乙二人共同拥有某房屋的所有权,在对房屋的修缮上达不成一致就会耽误此房屋的使用,不利于最大发挥物的效用,共有人此时可以通过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结束共有或组成新的共有,发挥物的更大效用。

  据此,固然共有制度具有共同合作创造财富,促进经济繁荣的作用,但是,无论从效率、自由等法的价值方面考虑还是从物权存在之目的考虑,共有物分割请求权都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