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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和第三人或两个以上的第三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笔债权而设置的质押担保。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设定共同质押,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因此,应当对共同质押持肯定态度。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设立共同质押时,可以约定各质物分别担保一定份额的债务,此时成立按份的共同质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的约定,或者明确约定各质物都担保全部债务,那么成立连带的共同质押。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连带的共同质押的质权人有选择权,但是在质权实现时,如债权人选择同时就各质物变价取偿,则应采分担主义——各质物分担一定份额债务;如债权人选择先就某一质物实现质权,则应采代位求偿主义——先实现的质权标的物的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可代已实现质权之债权人之位对共同质押的其他质物行使质权。
共同质押,除适用关于共同质押的特殊规定外,适用质权的一般性规定;此外,还准用关于共同抵押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