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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像评定职称这类很难用量化指标或行为因素来进行的考核中,共同确定法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共同确定法是以共同商榷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定。它是各大学、科研部门和各个企业都在采用的评价科学技术人员、教师的工作绩效特别是评定职称中所采用的方法[1]。
共同确定法通常被应用于职称评定,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由基层考核小组“共同确定”,即由考核小组成员对候选人逐项打分,用平均分的形式确定考核得分,以此选出推荐人。
第二步,由学科小组初评。
第三步,职称评定委员会投票。
第四步,由职称评定总委员会审定。
共同确定法其实质仍是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只不过参加评议的人往往是专家、学者。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专家来进行评价,保证被考核人的水平、能力、素质等方面确实符合要求,得到比较公允的考核结果。
其不足之处在于考核的结果可能受考核者的主观因素影响过多。但是在像评定职称这类很难用量化指标或行为因素来进行的考核中,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