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承运人免责事项(Exemption of Liability of Carrier i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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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承运人免责事项指的是公路运输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可不负担责任的情况。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除了按过失承担责任以外,行为人的免责,还必须在法律上找到相应的条文,即要根据法律所列出的免责事项。公约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主要有以下八项:
1.由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造成损失或延迟;
2.由货物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失;
3.由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造成的损失;
4.经双方协议使用无盖敞车时,由这类运输造成的损失(大量短少或整件灭失除外);
5.由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表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造成的损失;
6.货物因断裂、生锈、干燥、渗漏及正常的虫蛀等造成的损失;
7.由包装标志或号码不足、不当等造成的损失;
8.由承运活动物造成的损失。
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所述:
(1)上述第1~3项免责由承运人举证;
(2)当承运人确定货物损失属于第4、5、7项所列范围而要求免责后,相反的举证由索赔人作出;
(3)在申请第6项免责时,承运人应举证已恪尽职责地使用了为防止这种结果而专门设置在汽车上的特殊设备(用普通车辆运输的除外);
(4)关于第8项免责,公约规定只要承运人举证已恪尽职责从事运输就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