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生效主义,是指非经公示物权不发生变动,公示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在采取公示生效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物权变动并不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当然发生,还需要另外践行交付或者登记之法定公示方式,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因此与公示生效主义相对应的物权变动模式被称为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公示生效主义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的完成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仅订立买卖合同而未完成交付或者登记之形式要件,则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而物权一旦发生变动,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凡是物权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和债权之间泾渭分明,因此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理论背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