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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拟办指由综合办公部门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的参谋性活动。
拟办提供的与办理有密切联系的各种资料,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拟办中对公文如何处理的建设性意见,是拟办人系统研究的结果,能为领导的批办提供初选方案。通过拟办,能充分发挥文秘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其综合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履行其辅助决策和参谋助手的职责;切实可行的拟办意见能够方便领导人批办公文时参考,能使领导的批办意见在拟办意见的基础上高度明确而具体,有助于节省领导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拟办意见虽然不是公文办理的最后意见,但对领导来说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拟办人员,通常是综合办公厅(室)的秘书长(主任)或者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必要时,也可由其授权部分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文字表达能力、熟悉有关业务的秘书人员来拟办公文。
机关的收文一般可以分为需阅知的公文和需办理的公文两类。进入办理过程的公文才需进行拟办。
拟办的范围:凡需本机关及其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具体办理或阅知的公文均需拟办,具体包括:要求贯彻落实或办理的公文,或重要的需本机关领导或有关部门阅知的公文;下级机关的请示及重要的报告;要求本机关办复的公文;几个业务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重要的人民来信等。
拟办的方法,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千篇一律地写为:“请×××同志批示”,应针对不同情况有区别的提出拟办意见:
(1)对上级来文的拟办,应提出要求办理、贯彻落实的具体人员或部门,如拟送哪位领导批办的意见,可写为“请××同志批示”;由哪个单位承办的具体意见,可写为“拟请××局研究办理”;需某位或几位领导阅知的公文,可写为“请×××长阅”、“请××、××、××同志阅”。
(2)对下级机关或平行、不相隶属机关来文的拟办,需要明确指定负责复文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必要时注明时限。如:“拟请××处在×月×日办复”,“拟请××处××同志负责办理”。
(3)对需要联合办理的公文的拟办,应明确指定牵头单位,以免机构之间互相争办或者相互推诿。可写为“拟请××局牵头,××局会同办理”;此外,必要时,在指定牵头单位的同时还可讲明如此安排的原因,便于主办和协办单位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工作。
(4)对难以提出具体意见的公文的拟办,在拟办前可先和有关部门联系,听取意见后再提出拟办方案。如各部门意见不一,应分述各种分歧意见,认真研究其可行性,提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供领导批办时参考或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