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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拍卖原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透明度,拍卖的时间、地点、场合、拍卖标的物及竞价过程都要公开。
在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原则具体体现为拍卖法中确立的拍卖公告制度、拍卖标的展示制度和公开举行拍卖会的制度等。
1.拍卖公告制度。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后,在举行拍卖之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以媒体公告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标的名称、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对于法律规定限制流通或定向拍卖的标的,拍卖人还必须公开说明竞买人应具备哪些资格。
2.拍卖标的展示制度。除在拍卖公告中标明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外,拍卖人还应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拍卖人还应提供有关标的物的品质、材质、数量等相关文字说明。在拍卖时还应以实物、图像等形式公开展示标的物。同时,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3.公开举行拍卖会。拍卖活动一经公布,即视为拍卖人发出要约邀请,凡有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提出竞买申请的,拍卖人不得无故撤回该标的或终止拍卖,更不得以其他形式私自转让拍卖标的。拍卖人必须公开举办拍卖会,允许所有具备资格并报名参加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因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因及其他原因导致拍卖活动中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说明。
要注意在拍卖活动中,公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公开。为了保障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拍卖法设定了一些保密的义务。如《拍卖法》第21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再如《拍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这些都是国际拍卖业的通行做法。公开拍卖原则与拍卖活动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