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计划(reorganiza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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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计划是指无偿债能力企业经法院调解和参与,由债务企业或其他利害攸关方面提出的有关改组的程序及具体措施的书面文件。
在法院允许债务企业进入改组程序后的前120天内,只有债务企业才能提出改组计划。以后,债务人、受托人、债权人会议、权益担保持有人委员会,或其他利害攸关集团,都可以提出计划。为减少破产所发生的费用,缩短改组时间,债务企业必须在破产法院的限制下经营,而且法院的批准将免除债务除改组计划中债权以外的债权。因此某些企业按《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也向法院提出预先批准的改组计划。
美国(破产法)规定,改组计划应:
(1)确定债权人的等级(不包括管理费用,非自愿性申请以后至进入救济程序或任命清算组以前所发生的债权,及某些具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
(2)列明未受损害的债权等级(除非改组计划未改变某级债权中每一债权的法律权利,否则此级债权将受损害);
(3)列明受损害的债权等级;
(4)以相同方式处理某特定等级中的所有债权;
(5)提供用以执行此计划的适当方法(诸如由债务人保留其财产、合并、修改抵押契约,延长到期日);
(6)禁止发行无选择权的权益证券;
(7)包含有选任高级职员及董事的条款,此条款应与债权人、权益持有人的利益及公共政策相一致。计划中可能包括出售债务人财产并分配所得现金的方案。因此,在改组案件中,很可能发生清算债务企业财产的情况。
某一级债权人认可改组计划,至少应得到此级债权金额2/3及过半人数的核准。未受损害的债权等级视为接受此计划,而收不到任何财产的等级将不需经过表决而视为反对改组计划。破产法院应在每一级债权人都接受改组计划或每一级债权都未受此计划损害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改组计划。
在改组计划获得同意以后,法院将举行批准听证会,以听取反对意见,并确认该计划是公正的。法院的批准令将免除债务除改组计划中债权以外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