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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抵免额亦称“可抵免额”。允许抵免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额。
允许抵免额可通过抵免限额与实缴非居住国税额这两个数额的比较来确定,即以其中数额较小者为允许抵免额。允许抵免额的确定是抵免法中最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住国、非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
具体说来有三种情况:
1、当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时,国外实缴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即为国外实缴税额,其允许抵免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即为不足限额,对此居住国要补征。
2、当居住国税率等于非居住国税率时,国外实缴税额等于抵免限额,其数额也就是实际允许抵免额。
3、当居住国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税率时,国外实缴税额大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即为抵免限额,国外实缴税额大于抵免限额也是允许抵免额的部分即为超限额,这个数额不允许抵免。
例如,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400万元,甲乙两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35%。由于总公司在乙国的分公司已向乙国政府缴纳所得税140(400×35%)万元,已超过抵免限额132(400×33%)万元,所以只能允许总公司抵免132万元,即允许抵免额为132万元,可从总公司国内所得汇总计算的应纳甲国政府所得税额165[(100十400)×33%]万元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