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授权书(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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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授权书是指开证行向偿付行开出的独立于信用证的指示或授权,要求偿付行向索偿行偿付,或者如果开证行要求,承兑、支付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除非开证行授权或者要求偿付行作出第九条规定的偿付承诺,且偿付行已经做出了偿付承诺:
a.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或者撤销一项偿付授权,修改或撤销在向偿付行发出相应内容的通知时生效。
b.当开证行修改偿付授权书而影响到信用证中含有的偿付指示时,开证行必须就此修改通知指定银行,或者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通知信用证的通知行。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撤销偿付授权时,开证行必须向指定银行或者通知行提供新的偿付指示。
c.开证行必须对偿付行在收到其撤销或者修改偿付授权书的通知之前就任何索偿要求所作的支付或者已承兑的汇票予以偿付。
即期信用证项下偿付授权书必须说明以下各点:(1)信用证号码。(2)币种和金额。(3)附加的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4)索偿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授权偿付行支付给任何索偿行。(5)说明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负担人。这样的偿付授权书是可撤销的、没有有效期的。不应要求开出以偿付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开证行开立偿付授权书后,要承担双重责任,一方面要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即受益人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其代理人即偿付行承担偿付授权书项下拨付信用证资金的责任。
开证行不应邮寄信用证副本给偿付行且希望把该副本作为偿付授权书。偿付行如果收到信用证副本将对其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