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损限价委托(Stop Loss Limi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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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损限价委托又称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同时给出停损价格和限制价格,意在使既得利益得到保证或可能的损失得到限定的同时,使交易在限定价格或其以上的水平进行。这一指令中,一旦市场价格由于迅速变动而超出停损价格的水平,交易就不会进行,因此也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停损限价委托必须设定两个价格,一为停损价格,另一为限定成交之价格,二者可相同也可不同。买进的停损限价委托通常后者高于前者,且二者均比市价高,卖出的停损委托通常后者低于前者,且两者均比市价低。停损限价委托并不能保证在市价触及或穿过停损价格时一定能成交,故停损的功能较单纯的停损委托差,一般较为少用。
投资者指定限价范围的一种停损委托。即在买人停止损失限价委托中,指定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卖出停止损失限价委托中,指定可接受的最低价格:当市价达到或高于停止损失价时,立即执行卖出停止损失限价指令;当市价达到或低于停止损失价时,立即执行买人停止损失限价指令。此委托方式克服了停止损失委托中的某些不确定因素,但也有风险。如果市价下跌,委托可能无法执行,最终使投资者蒙受更大损失:所以这种方式较少采用。
例如,某投资者拥有100股股票,目前市价为每股30美元。他希望保住大部分利润,于是以28美元的价格签发卖出停止损失限价指令,即在股价跌至28美元或以下时,要在28美元或以上卖出股票,因而不能成交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