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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债的主体而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形。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债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已经终止的债,无变更的意义。
1、原已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如果原来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则不会发生债的变更。
2、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进行
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债务人债务违反,致使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3、须有债内容的变更
债的变更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而不是指债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对于变更债的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4、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
在当事人协商变更债的内容的场合,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自由地变更债的关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在依法律规定及由裁判机构的裁判变更的场合也是如此。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变化、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债的变更有以下效力:
1、债的变更使债的内容发生改变,债务履行有了新的依据。债变更后,债的当事人都应接受变更后的债的约束,被变更的债的内容不再有效。
2、债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有效。即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没有溯及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债的变更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由于债的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