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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管理者就是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和行业组织,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债券的发行、承销、买卖交易等经营行为,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管理者的目的是通过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控制债券发行中可能发生欺诈和操纵等不公平现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各国都设有专门的或兼管的证券管理机构,从事证券的募集发行,买卖等经营行为的管理监督。
世界各国证券主管机关对债券发行都采取审核制度,审核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叫注册制,一种叫核准制。注册制指发行者在发行债券之前,必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注册书的主要内容有发行日、发行价格、所筹资金的用途、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各种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资信等。登记注册书经主管机关审查,如发现有严重失实、遗漏、虚报,则发出终止命令,终止其注册生效。如属一般情节,则通知注册人加以纠正。在未予注册之前,发行者不得发行债券。对政府债券,政府批准的其他债券和私募债券则免于注册。核准制是规定若干核准条件,包括发行者的经营性质、管理人员的经营资格、能力;发行者的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健全合理;发行中介机构所得报酬是否合理;债券的权利、义务;事业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等。主管机关对发行者按核准条件审查许可后,债券才能发行。
在我国,对债券发行行使管理监督权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企业、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发行债券,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正式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发行金融债券,否则不得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