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总安排/借款总协定(General Arrangements to Borrow,G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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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总安排又称借款总协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瑞典等十个发达国家(即十国集团)于1962年共同设立的一种特别贷款项目。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补充资金而安排的第一个备用信贷额度。
借款总安排的宗旨是帮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缺乏资金或可能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从普通基金定额以外获得贷款,来满足总安排参加国的借款需求,或影响外汇市场以抑制货币投机和金融危机。借款总安排的基金来自十个参加国,各国认缴的份额取决于各自的经济、财政实力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货币的需求。总安排签署初期,基金总额相当于6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总额的33.33%,居十国之首;其次是英国和联邦德国,各占16.66%。1983年,总安排基金额度重新调整,额度改用特别提款权计算,总额增加到170亿特别提款权,按当年价格计算合177·98亿美元。其中美国所占份额仍居首位,但是比重有所下降,为25%;联邦德国为14%,日本上升到12%。此外,瑞士通过瑞士国民银行成为借款总安排的第n个参加国,在基金份额中占6%。
借款总安排的实施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总安排创建初期规定:
1.信贷额度仅用于资助参加国的需求。
2.信贷额度只有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必须借助补充资金应付国际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危机时方可动用。
3.信贷额度必须动用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能自动提取,必须与十国集团磋商,征得他们的同意。
4.对总安排的任何重大改动都须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提议,经参加国一致同意才能决定。
5.十国集团内部设置了磋商程序以便独立分析判定是否有必要动用信贷额度。
198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同十国集团对借款总安排实施条款进行了改革,新条款放宽了贷款的条件和范围,它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帮助非协定参加国与总安排达成联合借款协议,享受或利用借款总安排提供的便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借款总安排创建初期曾规定:协定有效期为4年,但是以后多次延期,现在它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永久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