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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风险是由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程序违规而被证券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被利益攸关方诉讼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主要义务之一,由于主观的故意或客观的原因,比如因为重大遗漏、错误披露等,都可能给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管层带来风险。在这方面,国外的要求比国内要严格得多[1]。
根据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三大类。其中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每日公布的单位净值公告、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四项。上述信息披露,如果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编制、基金托管人不能及时复核,那么就不能于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发布,这样会给投资者带来由于信息不透明造成的风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