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所有人(Policy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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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所有人又称“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因此其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是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保单没有现金价值。并且,由于绝大多数投保人都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进行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保险赔偿(成为受益人)的,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就是一个人,所有人在这里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在人寿保险中,由于人寿保险所具有的储蓄性,以及在许多场合,所有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事实,所有人的意义就显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了。
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的。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普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等。
7、指定新的所有人。
各国保险法规中都包含这个概念,但是在我国《保险法》中却没有。上述这些权利要么归属投保人,要么归属被保险人。这就在实务中引起诸多争议。以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例,现行《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同一个人时,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但如果二者不是同一个人,就容易产生矛盾。
再者,《保险法》规定退保并领取退保金的权利属于投保人,在各种人寿保险合同中也普遍规定由投保人领取保单红利及进行抵押贷款。但是,如果投保人不幸身亡,这些权利应归谁所有?这些现行《保险法》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没有保单所有人,就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规定这些重要的保单权利的所有者,以及所有权的转移对象,否则容易引起纠纷。而如果在《保险法》中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所有人,并赋予保单所有人这些权利,就可以解决以上所提到的各项权利的归属问题。